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撞倒路邊機車不能當沒事!貨車司機「肇逃」挨罰3000、吊照一個月

2021/03/08


文/自由時報記者 林嘉東
  

開車肇事撞倒路邊機車,機車僅輕微受損,肇事駕駛也要報警,不得逕自離開現場,以免受罰。圖為基隆司法大廈。(記者林嘉東攝)

開車撞倒路邊機車,造成機車受損,肇事駕駛也要報警,以免受罰!

楊姓男子去年駕駛小貨車撞倒李姓女子停放路邊的機車,楊男把李女的機車扶起來後駛離。警方認為楊肇事逃逸,將楊男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3000 元,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,楊男收到罰單後不服,認為處分太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法官認為楊只被吊銷駕照 1 個月,也僅限於汽車駕照,並不表示楊因此喪失其他工作機會,判決駁回楊的訴訟。

判決指出,楊姓男子去年 3 月間駕駛小貨車在台北市路旁倒車卸貨時,不慎撞倒李姓女子停放路邊的機車;楊馬上下車,把李女的機車扶起來後駛離。

李女返回停車地點取車時,發現愛車受損,報案才揪出是楊在倒車時,撞倒她的機車。

警方調查後,認為楊肇事逃逸,將楊男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3000 元,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,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
楊男收到罰單後不服,他主張,他撞倒李女的機車後急忙送貨離去,與一般肇事逃逸有別,且屬輕微;他挨罰 3000 元,又被吊扣駕照一個月,還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,因此無法工作,認為處分實在太重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盼法官撤銷處分。

基隆行政法院表示,駕駛人不得以交通事故輕微,或以本身並無肇事責任,而自行駕車駛離現場,事後卻來主張免罰。

判決還指出,楊男確實有開車撞倒李女的機車,雖然僅造成機車受損,並無人受傷或死亡,但已屬發生「交通事故」之「肇事」,楊男自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,先標繪機車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,將機車移置不妨礙交通的處所後,通知警察機關。楊在肇事後不僅未報警,還逕自駛離,警察開罰有理。

此外,楊主張他因為被吊銷駕照,無法繼續開車賺錢。判決指出,楊只被吊銷駕照 1 個月,也僅限於汽車駕照,並不表示楊因此喪失其他工作機會,判決駁回楊的訴訟。


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 https://auto.ltn.com.tw/news/17238/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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