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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下雨、沒起霧 行車開霧燈挨罰 1200 元

2019/12/16


沒下雨、沒起霧 行車開霧燈挨罰 1200 元

文/自由時報記者 方志賢 高雄報導

高雄市一名 40 多歲林姓女子開車經九如一路,因開啟頭燈及霧燈遭民眾檢舉,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,開罰 1200 元,警方說,若沒有下雨、沒起霧,依規定不能使用霧燈,因開霧燈會車時易造成對向車駕駛刺眼不舒服,影響行車安全。

警方表示,林女開車時開啟霧燈遭檢舉,警方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開罰,林女收到罰單時不服申訴,稱「下過雨,地面有水,天也黑,如何不依規定使用燈光?」


 
高雄市一名林姓女子開車經九如一路,因開啟頭燈及霧燈遭民眾檢舉,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,開罰 1200 元。(記者方志賢翻攝)

由於車主主張有下雨,警方為求慎重因此上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查詢系統查詢,當日晚間並無下雨,違規事實明確,依法進行舉發。

三民第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表示,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,若非遇雨、霧時,不得使用霧燈。其立法目的由於霧燈聚焦照射兩側,會車時影響對向來車之虞,而且許多新車安置後霧燈,這對後車也容易造成刺眼不舒服。

劉易鑫提醒,駕駛人開車,若非遇下雨、起霧時,依規定不要使用霧燈。民眾白天開啟大燈是為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能見度,惟需注意若無遇雨、霧開啟霧燈時恐吃上罰單。


新聞來源: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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